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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澍霖专利无效案(二)

2009-03-14 10:12:12 来源:


李澍霖专利无效案(二)

    由于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,李澍霖的实用新型专利不断被侵权方提起专利无效。2006年底,侵权方又一次对李澍霖的专利提起无效,但由于请求人的请求均为陈词滥调,李澍霖就没有参加复审委组织的口审。但是,请求人在口审时当庭补充了新的证据,复审委则采纳了补充证据,并宣告李澍霖的专利无效。李澍霖不服,委托本律师起诉至北京市一中院。

    我们认为,在李澍霖没有参加口审而请求人当庭补充证据的情况下,复审委应当给予李澍霖陈述意见的机会,否则,就违反了听证原则,属于程序违法。一审法院采纳了原告的观点,以复审委程序违法撤消了其无效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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