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任虎成知识产权律师网
rhc00100.fabao365.com
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
15811286610
李澍霖专利无效案(二)
2009-03-14 10:12:12 来源:
由于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,李澍霖的实用新型专利不断被侵权方提起专利无效。2006年底,侵权方又一次对李澍霖的专利提起无效,但由于请求人的请求均为陈词滥调,李澍霖就没有参加复审委组织的口审。但是,请求人在口审时当庭补充了新的证据,复审委则采纳了补充证据,并宣告李澍霖的专利无效。李澍霖不服,委托本律师起诉至北京市一中院。
我们认为,在李澍霖没有参加口审而请求人当庭补充证据的情况下,复审委应当给予李澍霖陈述意见的机会,否则,就违反了听证原则,属于程序违法。一审法院采纳了原告的观点,以复审委程序违法撤消了其无效决定。
| 相关阅读
- 大家都在看

在产品侵权案件中,将销售者与制造者列为共同被告而在销售地起诉,从而规避制造地法院

- 时评律师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

时评律师:高文龙
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

时评律师:李顺涛
擅长领域: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

时评律师:李先奇
擅长领域: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

